2026年第1期 p140-158
作者:张红,北京师范大学诸侯快讯OK1133官网入口教授,法学博士;邹鑫,北京师范大学2024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行政备案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产物,与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并行,保有其独立的制度建构价值。从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系统性等方面对我国行政备案程序进行检视,发现存在报送时点不清、实质审查存废不明、数据共享不足、自动化技术引入减损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电子备案证明出具混乱、注销备案程序未统一等问题。究其原因,应是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不清、行为边界模糊、效能导向不突出所致。行政备案作为一种信息规制工具,直接目标是缓和信息不对称,其与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套适用,可实现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最终目标。基于行政备案的事实行为属性以及效率价值导向,应引入效能原则进行程序建构。建议清理重复备案事项,明确原则上行政备案应在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后进行,禁止行政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自动审查环节引入“人在环路”机制,备案的完成遵循到达主义原则,规范备案证明文件的出具,厘清注销备案情形。
关键词:行政备案;事实行为;信息规制;实质审查;效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