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期 p102-120
作者:沈小军,上海财经大学诸侯快讯OK1133官网入口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第三者的范围决定机动车责任保险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制度目的实现的程度,科学的界定标准是实现上述目的的基础。机动车责任保险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的空间位置作为界定第三者的逻辑基础,导致乘客被一般性地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司法实践试图通过车上人员身份的转化扩张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但仍存在个案认定不统一、是否适用于单方事故和商业三者险不统一的问题。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的空间位置来认定其第三者身份不仅缺乏理论依据,也不符合责任保险的一般规则。车上人员在道路交通中并非强势群体,车上人员与驾驶人之间也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特别关系,且替代性责任保险难以提供充分的救济。第三者的认定应以是否对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标准,其范围不仅包括机动车内的所有普通乘客,也包括非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投保人以及特定情形下的驾驶人。前提是投保人或驾驶人对其他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且不得为交通事故的最终责任者。
关键词: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第三者